金融租赁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大考”来了


来源:汽车金融大数据

作者:萍 竞争力论坛研究员


2021年9月2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银保监发〔2021〕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39号文对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进行了完善和升级,并将评级的适用范围推广到了银保监会管辖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这说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也需要参照39号文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截至39号文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的评级体系共有四种,分别是《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下简称《金租评级办法》)的监管评级、39号文的监管评级、央行的金融机构监管评级和外部机构的信用评级。其中,前两类评级办法均由银保监会出台,但在评级要素、权重和分级结果上有所差异。后三种评级办法同样适用于汽车金融公司。


01

九项评级要素,各自分级监管


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两项可用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的政策文件,分别是2020年7月3日发布的《金租评级办法》和2021年9月22日发布的39号文。


《金租评级办法》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权重)包括四方面内容: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根据得分,该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划分为1级、2(A、B)级、3(A、B)级、4级、5级这7个层次。


《金租评级办法》表示,对于评级为1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于3级及以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应提高关注度,视情况与董事会约谈,并对业务活动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被评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则有可能被清退。


原则上,依照该办法开展的2020年评级工作应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据悉,天津已于7月之前完成了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此可推断,大多数地区均已按照此办法完成了评级,但评级结果未公开。


9月22日发布的39号文进一步细化了评级体系,其评级要素(权重)包括九大方面: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5%)、流动性风险(15%)、市场风险(10%)、数据治理(5%)、信息科技风险(10%)、机构差异化要素(5%)。银保监会根据监管重点、银行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具体设定和调整各评级要素权重。  


39号文的评级体系规定,金融机构将根据得分被评为1-6级,其中1级细分为A、B两个档次,2、3、4级内部各分为A、B、C三个档次,总共将有13个细分级别。此外,评级中的每个单项要素也将划分为1-6级的形式。监管部门不但将根据总体的级别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还将根据每个单项要素的级别调整监管措施。


总的来看,39号文的监管评级体系覆盖的要素更加全面,级别划分更加细致,相应的监管措施更加严格。自今年以后,39号文的监管评级体系将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需要面对的最主要的评级法则,是这些企业无法回避的一大风控考验。


02

其它评级的参考


与39号文的评级体系相比,央行的金融机构评级和第三方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只能称得上是“仅供参考”的水平,但这些评级也各有意义。


央行自2017年开始对所有金融机构评级,201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


央行的评级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关联性、跨境业务和稳健性等宏观审慎管理要求。评级结果分为1-10级和D级,其中1-5级为低风险的“绿区”,6-7级为中风险的“黄区”,8-D级为高风险的“红区”。处于“绿区”和“黄区”的金融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


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央行公布了2021年第二季度参评机构评级的基本情况。其中,参与评级的68家金融租赁公司和25家汽车金融公司,评级分布均为3 -10级,与前两年结果一致。这说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风险状况上内部分化较明显,均存在处于“红区”的高风险公司。



报告称,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呈明显的地域差异。浙江、福建、 江西、上海等省市辖内无高风险机构,而辽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等省份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一直以来供外部参考的评级,大多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第三方评级机构主要从业务经营、管理与战略、风险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考察公司个体情况,从股东背景、政府支持等方面考察外部支持情况,再结合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公司主体级别,但各要素在各机构评级方法中的布局情况和名称等有所差别。


据统计,目前71家持牌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已经有40家公开了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其中32家金融租赁公司评级为AAA,7家公司为AA+,一家为AA级。25家汽车金融公司中,有10家公开了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其中8家汽车金融公司为AAA,1家为AA+,1家为AA级。



我国信用债市场上一直存在外部评级虚高的状况:当前信用债市场AAA评级主体占比54.6%,AA+评级主体占比24.2%,高评级占比高。与监管评级相比,外部信用评级虽然自成体系,但严格程度较低,并且各评级要素在不同机构的评级方法中有所差异,评级体系不统一。


今年以来,企业发债时强制披露信用评级的要求已逐步取消。如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前者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后者则明确取消注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


自此,外部信用评级的显要程度已逐渐褪色,而企业备战监管评级的重要性则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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