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聚法案例公开审判信息为蓝本,以“融资租赁”、“善意取得”、“抵押权”为关键词,从筛选出的95件普通案例中节选出争议焦点涉及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出租人与融资租赁物抵押权人之间的利益优先保护问题,通过对审判要点进行提炼,归纳出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要旨。
一、审判数据概况
审判年限
法院层级
涉案地域
案由
审理程序
二、司法实务案件评析
案例一
【关键词:抵押权人系专业融资担保机构的审查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付清租金前,出租人保留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承租人仍然为租赁物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能否善意取得抵押权?
裁判要点:在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够取得租赁物抵押权的前提是善意取得他物权,即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系善意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完成公示。若抵押权人作为专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在接受抵押物时更应慎重审查、查询抵押物的权属问题,应至少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发票,抵押权人在未审查《买卖合同》中存在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情况下,便接受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存在重大过失,不得认定为善意,故无法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
案号:(2020)川0132民初89号
案例二
【关键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善意取得】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及所有应付款项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辆辆仅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签订抵押合同。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应付款项时,出租人能否主张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受让人?
裁判要点:融资双方虽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首先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果;其次,承租人在出卖车辆时,提供了其购买该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其作为被保险人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单等票据的,足以对受让人产生信赖利益;第三,受让人基于以上权利外观认定承租人为车辆所有人并与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支付合理价款并占有车辆后,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取得。
案号:(2020)冀06民终6379号
案例三
【关键词:“售后回租”融资方式的性质认定】
融资双方约定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且承租人将融资车辆向出租人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出租人能否主张租赁物的抵押权?
裁判要点:出租人对融资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自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时具有公示力和对抗力,若承租人为抵押物向第三人设立抵押权,出租人依法可对第三人就抵押车辆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案号:(2020)桂0102民初3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