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关键词:差额补足、法律风控

案例简述:


信托公司与能电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同日与生态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合同。

因能电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产生的复利发生诉讼。一审认为差额补足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因未经股东会决议而无效。

信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


差额补足合同虽由生态公司加盖公章,并由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仅经董事会决议而非股东大会决议,故该合同属于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且生态公司相关章程为对外公开,信托公司应知晓相关法律及章程规定。


案涉差额补足合同因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信托公司未尽审慎注意义务,非善意第三人,在生态公司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性质存在三种说法:一是保证合同说;二是债务加入说;三是独立合同说。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是根据合同主要内容来认定差额补足的性质,即应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在现有的审判思路下,当事人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明确约定是关键。因此建议公司:首先明确合同目的,其次要求提供相应机关决议。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最高院:在现有的审判思路下,当事人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明确约定是关键。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560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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