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等消耗品作租赁物的适格性分析

关键词:建筑材料等消耗品

案例简述:


租赁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回租合同,租赁物为彩瓦3万米,变截钢250吨,C型钢98,配套工程2套。


仓储公司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一审判决后,仓储公司不服,以租赁物不适格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


一审认为,仓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租赁物不确定、非真实存在或价值低于融资金额,且租金标准合理。


二审认为,租赁物虽有其特殊性,且无实际取回可能;就合同而言,其中对租赁物的约定等条款,非借贷合同所具备。


一二审均认为双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律师解读:


在监管及司法实践中,建筑材料作租赁物的适格性存在较大争议。一方面是因为建筑耗材因不能反复且长期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建筑材料被使用后附着于不动产之上,较难被认定为独立的“物”,无法满足租赁物权属清晰、所有权转移等要求。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广州中院:在监管及司法实践中,建筑材料作租赁物的适格性存在较大争议。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6)粤01民终13981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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