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诉讼时效
案例简述:王某与厂商、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厂商提供回购责任。后王某存在租金逾期,厂商进行了代偿。
2013.1.26,厂商取回租赁物。
2013.1.28,租赁公司向厂商出具授权收回租赁物的委托书。
2016.8.1,厂商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租金。
法院认定:厂商在租赁公司的授权下收回租赁物,应认定为租赁公司以实际行为通知解除合同,不能以厂商代偿租金的行为否认合同尚未解除。
依据证据,租赁物在2013.1.26日被收回,合同解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厂商提起诉讼时已超诉讼时效。
律师解读:根据司法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合同解除时,时效限期为3年。为避免因超诉讼时效而主张不能的情况,建议租赁公司在收回租赁物后一方面及时行使权利,向承租人发函或起诉;另一方面及时评估和处置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无法赔偿。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北京三中院:出租人自力收回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自租赁物取回日解除,诉讼时效亦从合同解除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9)京03民终15152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