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生效未履行,出租人是否有权自行取回

关键词:自力救济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孙某签订车辆回租合同,后租赁公司以孙某拖欠租金提起诉讼。经执行,租赁公司仅收回部分款项。后租赁公司自行收回了车辆。

孙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一审认为租赁公司在未另诉请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而自行取回车辆,不构成取回权的正当行使。

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确认租赁物的权属并取回租赁物。

法院认定: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孙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租赁公司有权以收回租赁物的方式继续处理债务纠纷。

因租赁公司依合同约定自力救济取回车辆,并付诸诉讼,若要求租赁公司返还车辆不利于纠纷解决,故改判驳回孙某的请求。

律师解读:司法解释中虽规定承租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出租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但未明确出租人是否有权自力救济取回租赁物。因此为避免法律风险,建立租赁公司在采用自力救济方式时,需注意:1.有正当理由;2.程序合法;3.不采用暴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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