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问题一
租赁物下落不明,出租人是否还可以要求回购人支付回购款?▼
问题: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使用的,一般在承租人的控制之下,有些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因各种原因失联,租赁物也下落不明,或者租赁物已被承租人擅自处分等等,这些情况下,租赁公司不能实际控制租赁物,也无法交付租赁物,是否还可以要求回购人按照《回购担保合同》的约定进行回购,即支付回购款?
答:可以。
有观点认为,回购的“购”字是指买卖,租赁物即为买卖的标的物,回购人要出资买下租赁物,当然应以租赁物的存在为前提,租赁物下落不明了则无法进行买卖,租赁公司无权要求回购人支付回购款。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回购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解,虽然回购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但是,从回购合同的一般约定看,出租人的目的是在承租人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支付回购款,出租人仍然能够收取相当于租金的权益;回购人常常是出卖人、经销商、生产商,回购人愿意承担回购义务的目的是让出租人有保障以便更好地出卖租赁物,出租人和回购人的目的都不是买卖租赁物。回购款的数额一般相当于承租人因违约应当承担的租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不是该租赁物在回购时的市场交易价格。
回购合同的合同目的、回购款的组成均与买卖合同不同,所以,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买卖合同,不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回购合同为无名合同,双方应遵守回购合同的约定,既然合同约定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或者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影响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那么,回购人应当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支付回购款。
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恩和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安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京03民终485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回购人宝鸡公司承担的并非保证人义务,而是回购义务,而回购、扣缴均应以标的物存在为前提;未支持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回购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只要承租人安都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构成回购担保义务的条件成就,恩和公司就有权要求宝鸡公司支付回购款项;支持了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回购款的诉讼请求。
给租赁公司的建议▼
租赁公司设计《回购合同》条款时,应包含以下内容:1.出租人没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出租人的义务仅为出具权利转移证书;3.回购不以租赁物毁损灭失、被擅自处分、下落不明等情况为前提;4.只要回购条件成就回购人即应支付回购款。
二、法律问题二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从租赁公司的角度看,《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的回购款的金额与承租人违约导致的费用相当,所以不管是承租人支付还是回购人支付,债权都能够实现,回购主要是起担保作用。那么,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答:不可以。
这个问题也涉及到对回购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解,回购合同的目的是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有观点认为是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而回购合同内容包括回购人支付回购款,租赁物所有权归回购人,回购担保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对比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特征可以看出,虽然回购是为了担保,甚至合同名称中可能有“担保”二字,回购人承担的义务也与保证责任有相似之处,但回购合同法律性质上不是保证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合同的法律规定。
所以,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不可以要求回购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应当要求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同样地,回购人关于回购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出租人应先起诉承租人的抗辩意见,也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昌兴钢铁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6)津民初49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信力筑正公司对昌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759号】,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案涉回购协议明确约定,如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狮桥公司有权选择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向回购义务人主张回购责任,根据回购协议约定,耀海公司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回购义务的,应由华山公司向狮桥公司承担回购义务。
给租赁公司的建议▼
1、租赁公司在进行诉讼时要依据《回购协议》的条款进行主张,不能直接要求回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有两个回购人(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回购合同,尽量避免出现类似“乙方不能承担回购义务的,由丙方承担”有先后顺序的条款,容易被误解为一般保证合同,最好约定为两个回购人共同承担回购义务,这样有利于租赁公司债权的实现。
三、法律问题三出租人未发《回购通知书》,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回购人支付回购款?▼
问题:回购合同一般约定,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应向回购人发《回购通知书》,但若没有发《回购通知书》,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回购人支付回购款?
答:可以。
在回购合同中,出租人与回购人除了会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后案涉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外,也会对通知回购的方式作出一定约定,一般约定出租人应以《回购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回购通知书》的意义在于,因回购人不清楚承租人是否发生了违约,需要由出租人告知回购人承租人违约了,你回购人要履行回购义务了,主要作用在于通知。出租人未向回购人发出《回购通知书》,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副本到达回购人时,《回购通知书》的通知目的就已经完全实现了,回购条件也应成就了。
案例▼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8)津民终471号】,法院认为:民生租赁公司通过诉讼方式通知重工股份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具有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重工股份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回购范围内承担回购责任。
给租赁公司的建议▼
1、在《回购合同》中约定《回购通知书》的发送方式,如电子邮件、快递、甚至包括以诉讼方式等。
2、虽然法院认为以诉讼的方式也达到了通知的目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回购人会主张未收到通知而不应计算违约金,若合同条款对回购款的约定与此有关,则有一定风险,所以建议按约定及时发送《回购通知书》。
3、一些案件中,出租人确实发了《回购通知书》,但是没有能够提交相应的痕迹作为证据,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发送,并保存好快递单、邮件、微信等证据,以便诉讼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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