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承租人违约 租赁物被出租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例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也同样经历了本案中的种种波折,而且有更甚者而无不及。先说本案要点:

1、本案属于直租。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公司采用委托承租人购买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租赁物,交付等由承租人和供货商负责。

2、供货商发票直接开给租赁公司。

3、本案增信措施:承租人提供自然人担保、第三方机构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

4、合同执行过程中,承租人因为经营情况恶化,停止支付租金,并擅自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厂房、设备(本案租赁物)租赁合同,并交由其运营生产,并向承租人支付租金。

5、出租人多次要求回收租赁物都为得到回应。

6、本案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焦点之一是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将租赁物租给第三方机构运营,属于侵权行为,应与承租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7、终审裁决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与租赁侵权行为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支持租赁经营的第三方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如出租人认为其侵权,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01、观点阐述

上述本案要点并不复杂,为何诉讼如此波折,作为第三方机构进来的第三方究竟是与承租人串通而为还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都增加了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复杂点。承租人因为自身隐性债务,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将全部资产出租给隐形债权方以租金来抵债也是笔者曾经历的情形,而受损失最大的就是出租人。企业交由别人生产中,租赁物无法回收,承租人不还租金,带着执行局都进不了厂房就是事实。

更酸涩的事实是企业仍然在那里运转,有现金收入,但出租人拿不到。本案相对来说因为有其他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损失,但作为融资租赁来讲,每笔交易都期待承租人都能提供不动产抵押是不现实的。

将本案例分享给大家,是想说每笔融资租赁交易都有风险,关键在控制,本质还是对于企业经营的判断,合同期内出现风险的机滤的判断。因为,世事难料,如果有心违约,总有办法纠缠,租赁公司最受伤。

03、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最高法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

原审被告: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吴衍庆,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被告:汪红燕,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被告:吴丹华,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审被告:吴溢民,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四川天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及原审被告四川天伦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檀香楼公司)、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食品成都公司)、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檀置业公司)、吴衍庆、汪红燕、吴丹华、吴溢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龙、陈敏与被上诉人成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侠蓉、李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天伦檀香楼公司、天伦食品成都公司、天檀置业公司、吴衍庆、汪红燕、吴丹华、吴溢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成都**对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成都**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对成都**2016年4月15日《民事起诉状》中关于请求确认《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租赁合同》无效,判令我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机器设备、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受理错误,上述请求涉及到其他合同的确认之诉以及停止侵权及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系我公司与天伦檀香楼公司,标的物涉及了天伦檀香楼公司名下所有厂房和设备,双方属于经营性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是特殊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成都**提起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之诉,却请求确认我公司与天伦檀香楼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是将两个独立的诉讼同时主张。另外,其请求我公司停止使用、归还设备并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到侵权之诉,与本案合同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一审法院在错误受理成都**上述请求基础上,其第二项判决内容也超出了成都**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上严重违法。

三、一审法院对成都**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均未依法向当事人(特别是一直公告送达的原审被告)送达变更诉请后的诉状或相关文书,也未重新给予新的举证和答辩期,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严重影响实体上的最终处理。

四、一审判决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属性认定错误,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际为成都**和天伦檀香楼公司非法拆借的借贷性质,且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应先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若依法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为非法借贷行为,则上诉人不是借贷合同主体,不应当承担任何义务;退一步讲,即使该合同属性被法院认定为真实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上诉人仍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六、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按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与天伦檀香楼公司共同承担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符合公平原则,属于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成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具体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1.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建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以及成都**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主张成都**虚构租赁物价值、违法资金拆借无事实依据。3.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租赁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成都**对生产设备的财产所有权,四川天伦食品公司持续占有并使用生产设备的行为导致成都**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相关债权权利无法实现。

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1.成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程序规定。2.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承担侵权责任,其主张本案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不能合并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天伦檀香楼公司违约低价转租案涉租赁设备给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双方共同侵害了成都**的财产所有权,直接造成了成都**对天伦檀香楼公司享有的租金及相关债权无法实现,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应当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就天伦檀香楼公司应付未付的租金及相关债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成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判令天伦檀香楼公司向成都**支付截至2016年4月2日到期未付租金、到期未付服务费、未到期租金共计93327625元(保证金1000万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同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83885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日起算;以11599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算;以11414670.83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日起算;以112259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日起算;以11021583.33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日起算;以10808383.33元,从2016年4月2日起算),并承担租金总额114337700元的2%的其他违约金;

二、判令成都**对吴丹华、吴溢民提供抵押的房产,天伦檀香楼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确认吴丹华、吴溢民提供抵押的房产作为实现债权的第一顺位的担保物权;

三、判令天伦食品成都公司、天檀置业公司、吴衍庆、汪红燕对天伦檀香楼公司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确认第二项诉请中涉及的物保优先于人保实现;

四、确认天伦檀香楼公司与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机器设备,并判令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与天伦檀香楼公司连带向成都**支付租金(支付租金的范围:从开始使用案涉机器设备,即2015年4月2日到停止使用机器设备期间的租金);

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资产评估费由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为:2013年12月18日,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合同》,约定成都**向天伦檀香楼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成都**按照天伦檀香楼公司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烘焙和速冻食品加工生产等设施设备。成都**将前述设备出租给天伦檀香楼公司,租期3年,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租金按季度进行支付。为担保成都**的租金债权,成都**与天伦食品成都公司、天檀置业公司、吴衍庆及汪红燕分别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前述主体为天伦檀香楼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天伦檀香楼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为其对成都**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成都**与吴丹华、吴溢民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吴丹华、吴溢民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天伦檀香楼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案涉设备供应商共同签订4份《三方补充协议》,载明:成都**向天伦檀香楼公司支付购买设备款1亿元后取得了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将机器设备出租给天伦檀香楼公司。但自2015年1月起,天伦檀香楼公司开始逾期支付租金。同时,天伦檀香楼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2015年3月25日,天伦檀香楼公司、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租赁物为成都**所有的情况下,签订《厂房、设施及生产设备租赁合同》,将案涉设备转租给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使用,租赁期10年,约定的年租金5662195.8元明显低于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租金金额,严重侵害了成都**的财产所有权及作为出租人的权利。前述合同具有恶意串通损害成都**财产权利的事实,合同应无效。四川天伦食品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并返还机器设备,并向成都**承担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低于天伦檀香楼公司向成都**支付的租金。天伦檀香楼公司、天伦食品成都公司、天檀置业公司、吴衍庆、汪红燕、吴丹华、吴溢民一审未答辩。四川天伦食品公司一审述称:天伦檀香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吴衍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及案涉机器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况。年12月18日,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013)租字第048号)主要内容。该份合同主要约定:成都**按照天伦檀香楼公司的需求购买相关机器设备,并将其出租给天伦檀香楼公司使用,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的给付方式及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进行了相应约定。

(一)租赁物的所有权: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天伦檀香楼公司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始终属于成都**,除成都**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租赁物,天伦檀香楼公司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质)押、投资或者采取其他侵犯成都**所有权的行为;

(二)租赁期、租金及其他:1.自成都**向天伦檀香楼公司支付第一笔设备采购款之日起为起租日,租赁期限共计3年,天伦檀香楼公司向成都**支付租金的数额、期数等内容,见附件二《租金支付表》;2.天伦檀香楼公司向成都**支付的服务费、保证金、保险费的数额见附件三《其他费用表》;

(三)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同意租赁物的交付由天伦檀香楼公司与出卖人之间直接进行,双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续;

(四)租赁物的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天伦檀香楼公司选择留购租赁物,在天伦檀香楼公司付清租金等全部款项(包括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后,租赁物由天伦檀香楼公司以1000元残值转让价留购,残值转让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在天伦檀香楼公司存在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连续四个季度亏损的、逾期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未经成都**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租赁物等情形,成都**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成都**按约解除合同后,成都**有权收回租赁物,天伦檀香楼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残值转让价等应收款的总金额(如有保证金,该总金额扣除保证金)的2%的违约金,如成都**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天伦檀香楼公司还应赔偿成都**超过违约金以上部分的实际损失,已支付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六)违约责任:

1.天伦檀香楼公司存在未经成都**同意,擅自转租行为的,应按合同租金总额的2%向成都**支付违约金;

2.天伦檀香楼公司若迟延支付租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未付租金总额的0.5‰向成都**支付违约金;

3.一方违约,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工作人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交通费等。前述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表》、《其他费用表》载明: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总价款115192720.83元,手续费770万元,保证金1000万元,残值转让费1000元。成都**主张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对租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实际确定的租金总额为114337700元。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2013)委买字第009号)的主要内容。该份合同主要约定:成都**委托天伦檀香楼公司购买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并明确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给天伦檀香楼公司之日起转移给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保证取得供应商开具的以成都**为采购人的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不得迟于2014年2月28日,发票金额1亿元。成都**、天伦檀香楼公司与上海伟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浩胜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鼎鑫净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伟隆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三方补充协议》(**(2013)租补字第045号、**(2013)租补字第046号、**(2013)租补字第047号、**(2013)租补字第048号)的主要内容。前述四份合同主要约定:上述公司指示成都**将设备购买款支付给天伦檀香楼公司即视为成都**向供应商完成设备购买款的支付,并同时约定上述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全额设备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成都**。

二、成都**与天伦檀香楼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相关事实。年12月18日,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分别签订**(2013)租抵字第045-1号、**(2013)租抵字第046号《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天伦檀香楼公司以自有的房屋、机器设备为其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成都**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向成都**支付的其他款项、成都**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因承租人违约而给成都**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付款日或提前付款日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成都**清偿债务,成都**有权随时要求天伦檀香楼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承租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或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的,不影响成都**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天伦檀香楼公司不得以此抗辩成都**。成都**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12月25日、2014年9月18日,双方分别依据前述合同办理了动产、不动产抵押登记。

三、2013年12月18日,成都**与吴丹华签订**(2013)租抵字第047号《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吴丹华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一)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成都**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向成都**支付的其他款项、成都**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因承租人违约而给成都**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二)担保责任的发生: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付款日或提前付款日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成都**进行清偿债务,成都**有权随时要求吴丹华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承租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或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的,不影响成都**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吴丹华不得以此抗辩成都**。成都**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日,成都**与吴溢民签订**(2013)租抵字第044号《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吴溢民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责任的发生、抵押权的实现等内容均与前述合同一致。2014年4月4日,成都**、吴丹华、吴溢民依据前述合同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2013年12月18日,成都**与天伦食品成都公司签订**(2013)租保字第095号《保证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天伦食品成都公司为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成都**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向成都**支付的其他款项、成都**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因承租人违约而给成都**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保证期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付款日或提前付款日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成都**进行清偿债务,成都**有权随时要求天伦食品成都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承租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或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的,不影响成都**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天伦食品成都公司不得以此抗辩成都**。成都**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日,成都**与天檀置业公司签订**(2013)租保字第096号《保证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天檀置业公司为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与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发生等内容均与前述合同一致。

五、2013年12月18日,成都**与吴衍庆、汪红燕签订**(2013)租保字第097号《保证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吴衍庆、汪红燕为天伦檀香楼公司与成都**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成都**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租人应向成都**支付的其他款项、成都**实现债权与担保物权而发生的费用、因承租人违约而给成都**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保证期间: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付款日或提前付款日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成都**进行清偿债务,成都**有权随时要求吴衍庆、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承租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或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的,不影响成都**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吴衍庆、汪红燕不得以此抗辩成都**。成都**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成都**付款、租赁期限起算的情况。成都**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3日、2014年4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天伦檀香楼公司支付2000万元、4000万元、4000万元,共计支付设备购买款1亿元。同时,成都**主张虽合同约定从成都**第一次支付设备购买款开始计算3年的租赁期,双方实际确定的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七、天伦檀香楼公司支付租金的情况。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天伦檀香楼公司向成都**共计支付了租金15210075元、服务费350万元及保证金1000万元。八、四川天伦食品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四川天伦食品公司设立于2015年3月3日,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设立时的股东是中联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森公司)、天伦檀香楼公司,各自持股50%;2015年3月10日,天伦檀香楼公司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联森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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