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2019〕254号文:融资租赁公司应从哪些方面调整业务管理要求?

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会议纪要》统一了裁判思路,增强了民商事审判的可预期性。《会议纪要》涉及到融资租赁业务的方方面面,尽管从效力上看,《会议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会议纪要》将成为未来裁判时适用的相关依据进行说理使用。为此融资租赁公司有必要认真研究《会议纪要》相关规定,调整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要求,避免因按照原有的做法继续开展业务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主要需要关注254号文的哪些内容,需要从哪些方面调整业务管理要求呢?限于篇幅,本文尝试挑选其中的12个点,简要梳理如下:

“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不再想当然的可以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第53条】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该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延伸法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经常性发放贷款——《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要性】很重要,违反的法律后果:

1.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罪;

2.民事风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担保无效等;

3.其他风险: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如有的法院规定1年内5次以上,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更清晰,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判断标准需重新审视

【关注原因】融资租赁业务不同于其他业务,涉及到租赁物的选择、租赁物的买卖等问题,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常需要判断“强制性规定”到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期探究《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等,如:

1.海关监管设备能否作为租赁物?

2.违反招投标法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效力?等等

【第30条】明确下述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无效:

1.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

2.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

3.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

4.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

5.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重要性】很重要,租赁物是否适格、《租赁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等原有的相关判断建议重新梳理,以期适应254号文的规定。

【延伸规定】第31条明确规定违反涉及公共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规章的,合同亦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此,未来很重要和急迫的工作是:不断总结归纳融资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哪些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接受担保时,融资租赁公司应按254号文审慎审核内部授权文件,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第17条-第22条】

【为什么要审核】融资租赁公司不审核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者未留存审核的证据的,《担保合同》可能因此无效。【编者注:此处调整比较大,不再是原有典型案例中所依法认定的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怎么审核】

1.形式审查,但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2.严格按照《公司法》第16条以及公司《章程》,审核是否有决议;

3.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公司出具的决议:

(1)表决程序;

(2)同意决议的人数;

(3)签字人员;

(4)担保人是上市公司的,是否已公开披露“担保事宜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特别关注】

1.担保人想不承担担保责任,需要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

(1)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超越权限;

(2)担保决议系伪造或编造等。

这是未来担保人着重需要搜集证据的两个方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亦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教育,避免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员隐瞒信息或串通担保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2.担保人以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担保人能够举证证明融资租赁公司明知的除外。

3.尽管有不需要决议担保亦有效的4种例外情形,但建议慎用,且应注意相关证据搜集是否达到证明标准,如承租人系担保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承租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相关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证据等,该类证据的搜集并不见得比搜集内部授权文件更容易。

回购、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文件性质认定有章可循,融资租赁公司亦需按照担保要求核查内部授权文件

【解读】尽管“增信文件的性质”规定在“营业信托合同纠纷案件”部分,但不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参照理解和适用。

【第91条】

1.增信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

2.增信文件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依据文件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注:该第2类增信文件主要是指普通的安慰函、维好协议等文件】

【提示】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上述《担保合同》有效的审核规则,审慎审核内部决议文件等。

【延伸规定】【第23条】债务加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应关注: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不再一概优先于质权受偿

【第65条】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质权和抵押权的,应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

【废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关注原因】现场调查租赁物的权属很重要: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要件,需现场核查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实际占有,有无被设置质权。

融资租赁公司面签合同时,应重点审核什么内容?

【第41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时,最为头疼的印章问题主要包括:

1.公章不唯一;2.假公章;3.非备案的公章……

【新规则】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如果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事后法人以假印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融资租赁公司面签时或之前,建议重点审查:(1)签约人的身份信息;(2)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3)授权文件的有效性等。

租赁债权转让时,不动产抵押权是否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尽管之前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理,我们一贯主张抵押权随租赁债权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无需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但未有明文规定总是让受众半信半疑。

【第62条】明确:抵押权随担保的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特别关注登记机关的“担保范围”变化

【第58条】该条确立了担保范围是以“登记的范围”为准还是“担保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的裁判规则。即:

1.登记机关仅设置“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且只能填写固定数字的,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

2.登记机关登记范围与合同约定一致的,以登记的范围为准。

【建议】担保范围直接关涉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优先受偿的主债权数额,而上述规定无疑增添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尽调责任和风险,需要融资租赁公司谨慎应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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