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云
关键词:担保责任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运输队签订租赁合同,与厂商签订回购承诺函。西公司出具保证书,同意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后因租金纠纷发生诉讼。租赁公司要求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在审理中,西公司否认保证书落款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鉴定机构确认印章为西公司公章,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签。
法院认定:
1.签字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所签,不能否定其形式性,保证书符合形式生效要件。
2.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西公司存在公司决议或具有足以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决议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担保有效之情形,该保证责任的效力难以认定。
故租赁公司所诉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从法律文件及司法实践上来看,均认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对外担保是否有效的法定要件。
建议租赁公司一方面梳理存量业务中的担保企业是否对担保有决议材料,如果没有请补充;另一方面,在展业时应加强合规审查,重点关注担保企业是否提供了相关担保决议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北京三中院: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9)京03民终12354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