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得到保护的两个思路

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正在重塑租赁公司的交易结构,乃至部分商业模式的根基。


3月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更早之前,在2023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发表了讲话,内容刊发于《法律适用》杂志。


在案件审理中,应当把握的方面有,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的处理。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借款人主张依照《民法典》第561条、第670条的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硬币的另一面是,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手续费由来已久。一方面,手续费是融资租赁公司守住日益稀薄利差空间的一个安全垫,另一方面,在服务企业的过程中,也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服务。


在对服务费收取的监管日益趋严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平衡合规与收益,如何在合规的框架下调提供服务的内容显得至关重要。


思路一: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


首先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证明自身的确提供了相关的服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微信号“中国银协”3月2日晚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下称《倡议书》)中明确指出,经济咨询服务收费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如未能向承租人提供实质性服务、带来实质性收益或提升实质性效率,原则上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不将本应由金融租赁公司承担的职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的应有内容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承租人,不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服务费用转嫁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公司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利息性收入和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性收入,不将租金分解为费用收取。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完整保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对于未留存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的,不收取费用。


根据中国银协发表的《倡议书》可知,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合理收取服务费,且获取收益,需证明自身的确提供了相关的服务并且该项服务有别于融资租赁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应该提供的服务。并且,这种服务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思路二:证明双方你情我愿,无格式条款


其次是融资租赁公司能证明承租人愿意支付服务费,双方“你情我愿”。


融资租赁公司收取金融服务费,如果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约定,形成“你情我愿”的关系,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是格式条款或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或免除了出租人的责任,那就应该得到支持。


也就是说,金融服务费要么就收的光明正大;要么就取消,将其含在租赁租金收益中。总的来看,金融服务费在行业内并不是“一棒子打死”的存在,个案的调整也并不代表未来大的趋势。服务费持续收严的状态值得企业提前进行谋划和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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