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租赁准则下免租的考虑?
视野网友:
根据新租赁准则,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对所有租赁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开始日后,计提折旧和确认利息费用。如租赁期内遇特殊情况给与免租,承租人如何处理?我认为这不属于准则中租赁变更列举的情形,应适用租赁负债后续计量中的由于固定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正确吗?
假设一份租赁办公场所的合同,每月租金10万,租赁期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2022年2月,遇特殊情况,出租人给与承租人免租两个月(2月、3月)。
请问,
1、租人是按照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原理,在2022年2月1日按未来租赁付款额重新计算租赁负债的现值,与原租赁负债的摊余成本的差额,冲减租赁负债;同时根据准则,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需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故使用权资产应冲减相应的金额,正确吗?
2、免租的两个月,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和使用权资产,仍然需要计提利息和折旧,不因免租而暂停,正确吗?
3、另有个疑问,虽给与免租,但承租的办公场所没有变化,即承租人对办公场所的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与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矛盾?
视野版主chenyiwei:
对于此类免租情况,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的适用范围,如果是,且管理层选择适用该规定中的简化处理方法的,则按该规定处理,具体操作详见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该规定应用案例。
如果不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或者虽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但管理层选择不执行该规定的,则应按新租赁准则中的租赁变更规定处理,详见新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及其应用指南。这种情况下你的理解基本合理。
这种情况,虽然“承租的办公场所没有变化”,但会计核算的是其使用权,而使用权的成本是发生了变化的。所以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