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4倍LPR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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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焦点中的平安银行金融借款纠纷,在温州法院终审中迎来了反转结论: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4倍LPR标准。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仍然存在很大争议。从新规实施后的一些司法案例来看,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各地法院出现了分歧。

反转!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金融机构不适用4倍LPR

新华社杭州11月12日电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判决认为,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融资租赁是否适用?各地法院现分歧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修订稿正式发布。核心条款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有专家表示,根据公告表述“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所以一般的理解是,所有持牌金融机构名义上不适用,其他以贷款为主业但属于非金融机构的需要适用,还有人民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都需要适用。即融资租赁、保理、小贷公司等也需要适用。针对上述观点,还存在争议。

整理部分在2020年8月20日后作出判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发现,在违约金计算标准方面,山东、上海、天津、湖南等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其中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2020年8月28日起的判决,违约金的计算基本以四倍LPR为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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