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自8月20日最高法调整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后,关于新规的适用范围就陷入长久的争议中,一是对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有何影响,二是新规的溯及力如何。
新规施行,融资租赁合同审理参照新规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业竞争力论坛整理了近期的多起公开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从案例出发,看法院在审理中对是如何参照新规的。
这四起案件属于同一原告(债权人)即某知名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案件由同一法院审理,纠纷均由融资租赁合同逾期引起,原告均主张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但四起案件的立案时间、开庭审理时间、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理由均有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上述四个案例的立案时间均在新规之前,但其中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时间在新规施行后。在这两起案件中,即使原告主张降低年利率至24%,法院在判决时还是参照了新规,酌定以起诉或立案时的LPR的四倍作为利率计算标准。
逾期利息按15.4%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判决书上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没有争议,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但是关于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
根据新规,“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一般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均有规定,但利率可能会高于24%。
在上述四起案例中,原告都自愿主张以24%计算逾期利息,其中两起案件中,法院以24%年利率未违规或有依据为由予以支持。但在两起于新规施行之后审理的案件中,法院以24%的年利率无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并酌定以15.4%为利率计算标准。
总的来看,民间司法保护上限的新规已经渗透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审判中,但目前来看主要是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