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上海银保监局公开了一张针对浦发银行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罚单列举了2013年至2018年,该行存在的12项违法违规事实:
1. 未按专营部门制规定开展同业业务;
2. 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3. 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
4. 为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违规提供担保;
5. 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
6. 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未尽职;
7. 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调节信贷规模;
8.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审核未尽职;
9. 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贴现业务;
10.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查未尽职;
11.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12.未按权限和程序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最终,浦发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100万罚款。
相关处罚业务都是此前比较常见的违规业务,笔者相信也都是2017-2018年三三四十检查的今年才出来处罚结果,这个处罚并不是最近新业务。其中延迟支付同业投资资金吸收存款,不常见。应该还是属于以投转存的范畴。
票据转贴现调节信贷规模,如果只是正常的转贴现其实天然就有调节信贷规模的含义,不可能因此被处罚,这里的调节信贷规模可能是没有真正转出或者是创新做法。
以下为罚单截图:
而就在不久前的8月5日,也是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另一家股份制行上海分行的一份行政处罚(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6号)。从处罚的内容看,应该是上海局对其做了同业业务的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的重点仍然是同业投资资金流向违规,聚焦在政府融资和房地产项目。
以下为罚单截图
1、相关处罚分析
(1)同业投资资金用于股权投资,违反商业银行法,资本计提层面也很可能缺乏充足的资本计提。但是笔者相信银行不会犯如此低级错误,同业投资在过去几年,明股实债投资比较频繁,所以这里的股权投资违规笔者猜测应该是明股实债的问题。
说明监管不认可同业资金投资明股实债的做法,也就是企业担保回购或者是差额不足不能作为股权投资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也不能作为突破商业银行法的依据。
(2)同业和理财资金违规流向土地出让金,或者项目资本金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同业投资和理财资金流向严格比照自营贷款,同业投资主要依据127号文第12条的内容作为监管违规依据。
上述业务2017年4月份以前比较流行,但2017年开始的三三四检查后新增业务中应该大幅度减少,相信该行此次被处罚的内容也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为主。
此前,银保监会先是在6月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号),然后在7月又印发《关于近年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监管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通报》。
通报梳理了包括同业业务专营及授信管理不到位,同业交易对手选择不审慎,同业投资多层嵌套,隐匿业务风险等;非标投资业务管控不力,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规投向房地产领域、“两高一剩”限制性领域等问题。银保监会表示,会持之以恒依法打击相关领域出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典型问题加大曝光力度,对于落实不力的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同业业务的处罚依然严厉,罚款总额大于50万的罚单就有十几张,详见下图:
来源: 金融监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