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原创
7月16日,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获悉,近日网传四川某县发布了关于“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有关情况的说明。网传说明显示,关于“县财政局向县人民医院融资租赁项目作出整改要求”一事属实。
此次医院融资租赁项目整改一事可以追溯到去年底。2019年12月30日,四川政府采购官网发布了针对某县人民医院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协议,“涉嫌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1.67亿融资租赁项目未经招标
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2017-2018年,县人民医院与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南部县人民医院肿瘤科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别与3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总额为1.67亿元。
同日,官网公布了有关该涉嫌违法事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信息显示,县人民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其经营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合同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未进行公开招标,涉嫌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根据相关法规,县财政局依法对县人民医院以上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要求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
除承租人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外,此次事件中的相关当事人蓝海之略于2018年就被爆陷入多起纠纷案件,数百家公立医院,50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
谨防陷入公立医院诉讼套路
事业单位采购融资租赁服务未经招标并非首例。从更多相似事件来看,公立医院常常以违反《政府采购法》为由,主张所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的相关规定,第五款显示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公开招标程序而未经招标的采购项目确实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但是根据该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的规定,相关条文属于取缔性规定,而非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效力性规定。
过往判例也显示,法院往往不会支持医院合同无效的诉讼主张。但陷入诉讼纠纷对于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租赁公司的租金回收还是造成了很大麻烦。
公立医院一直是租赁公司青睐有加的项目。但在实际中,承租人可能会提出:违反《政府采购法》、违反卫生部规定、医院收入分成违反公共利益等理由来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应吸取教训,谨防陷入公立医院的多种诉讼套路,避开诉讼大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