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金融机构

来源:国资委


6月3日,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国资央企作用》会议上,国资委要求:


要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这是近期以来,国资委对防范金融风险的又一次重磅表述,也是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体系重塑的一个指引。


2021年5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提出,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另外,2023年11月,国资委召开会议表示:积极探索具有出资人特色的中央企业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有效发挥金融促进实体产业发展作用以中央企业金融业务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整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和服务


彼时会议还明确:中央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的目的是探索产融结合,实现以融促产,推进实业更好发展国资委还认为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存在一定短板和问题,需要足发展与企业产业特点相符合、主业需求相配套的金融业务,提高为主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业务占比,提升服务主业实业的能力和水平


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 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更好发挥国资央企作用》


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