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军:开展金租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恰逢其时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提出了《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建议》提案,引发了业界关注和热议。李晓鹏在提案中建议,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权重给予优惠计算。

李晓鹏指出,金融租赁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资本实力雄厚、经营管理规范、专业优势明显,开展股权投资业务风险可控且有例可循。李晓鹏进一步建议有关监管机构做好顶层设计、引导投资范围、加强风险管控、建立退出机制,指导试点机构有序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探索。

这个提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有哪些重大考虑?《金融时报》记者为此专访了光大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黄学军。


记者:站在金融租赁专业人士的角度,如何理解李晓鹏委员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提案?

黄学军:按照我们的理解,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成为企业股东的一种政策探索。这个提案产生的背景,是与我国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实践分不开的,也是与我国当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分不开的。


从行业自身来说,金融租赁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总资产从2007年末的230亿增加到目前的3万亿左右,业务领域从传统的工程设备、基础设施拓展到航空、航运、车辆、绿色金融,业务范围从融资租赁拓展到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等,经历了长足的发展。但受监管政策的约束,一直未涉足股权投资领域。目前,证券、信托、保险、基金均已具备股权投资资格,商业银行于2016年也开展了投贷联动试点,金融租赁行业数千亿的资本不能用于股权投资,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空白。


从政策导向来看,当前我国正面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实体经济创新活跃,对于资本的需求很大,国家一再强调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正是为了满足实体经济对于股权投资的需求。但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杠杆率和宏观杠杆率都有所攀升,非金融企业股权融资余额占社会融资存量规模的比重却有所下降,说明我国股权投资是严重不足的。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功能和潜力,为实体经济解“资本之渴”是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提案充分反映了宏观经济发展需求与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实际的契合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使金融租赁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当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的提案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恰逢其时。


记者:您认为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会对当前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带来哪些积极因素?

黄学军: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经济界委员时强调,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金融租赁天然具备“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投融资工具,具有能够直接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独特作用。在当前时期,如果能够放开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我认为会在以下三个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第一,有效促进新基建产业发展。新基建必然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引擎。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可进一步契合5G等新基建产业的融资需求,提供长期有效的资金来源,解决企业技术升级缺乏资金的困境,同时还能有效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


第二,有效支持科创型企业成长。对于需要大量专用设备的科创型企业而言,一般金融机构难以提供融资支持。如果开放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有效利用“融物+股权”特性,满足科创型企业需要,同时为“双创”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


第三,有效降低中小微融资成本。金融租赁产品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传统租赁产品相对银行贷款价格偏高。若能够通过“租赁+股权”的产品创新设计,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稳企业保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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