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不论是开展租赁、保理业务,还是维持日常运营,都需要订立合同,必须准确把握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履行等各个环节。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六大重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
明确赋予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通过招投标采购货物、服务,有时需要通过现场拍卖、网络拍卖、在产权交易所拍卖、挂牌等方式处置资产。以上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如果在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又因种种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合同,对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司法实践长期存在争议。
本次司法解释回应了这一争议。第四条明确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当事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
因此应特别注意,以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完成交易后,应当按招投标文件等成交文件严格履行,如果对方未能履行的,及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
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认定标准
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为巩固合作共识,需要与潜在客户签署框架协议等合作意向性文件。那么意向性文件对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呢?如果签署合作意向书后,拒绝签署正式合同,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本次司法解释,合作意向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
第一,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交付了定金。
第二,明确约定将来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正式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正式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正式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融资租赁公司在内部审批通过前,如需要与潜在客户签署合作意向书,应注意避免在内容上被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约合同。

三
明确规定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本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不得仅以以下理由主张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第一,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