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业指引解读(二):构建监管指标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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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研究中心

4月16日,北京金融监管局印发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了多项监管指标。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虽然仍坚持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分别监管的路径,但是很多监管指标已经统一或趋近。

指引总体上相当于一个指导性原则,是对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但在监管尺度方面应该更切合市场实际。

在监管指标不断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的情况下,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考虑用同一个风险管理体系,但应该按照股东背景、业务领域、资产规模等多维度指标进行分级,针对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的风险管控。

指引印发,不论是国资背景还是民资背景的租赁公司都会受到影响,相关公司原来的业务团队和资金团队都需要转型,管理制度、风控机制、项目审批制度等都得相应地重新修订和升级,这都需要时间。但从指引上没有看到整改的时间要求,这是监管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未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将走向何方,北京市租赁指引究竟是强监管时代即将来临的“预防针”,还是短暂过渡期的“昙花一现”,需要持续关注。

首提一般风险损失准备要求

指引第二十七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计提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1.5%的一般风险损失准备。

在指引出台之前,相关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税前计提一般风险损失准备并没有作出要求,该条例的提出提高了租赁公司抵御远期风险的能力,将使融资租赁公司重视并完善自身风险控制机制,对租赁行业进一步健全自我管理和运营模式有促进作用。

该条例是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但没有提及允许税前提取风险准备,这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税前准备有所不同,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基和利润有较大影响,可能加重融资租赁公司对流动性风险管控的难度,甚至对企业再生产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固收类投资占比不超净资产20%

指引第二十九条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投资业务资产比重的限定,要求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占比不得超过净资产20%。

融资租赁行业资深专家赵总指出,租赁业作为一个与实体经济关联度最高的金融业态,应该更多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其融资渠道和业务端应该多样化,单一化或某一业务端比例过大,会导致主业有所偏离。

该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广大的实体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中长期融资和相关的特种租赁物的使用。

构建集中度、关联度指标体系

指引第三十条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集中度、关联度进行了要求。

具体来看,集中度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关联度方面,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该条例参照了银保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定,在任何金融领域,风险业务集中度管理都是一个基础性要求。该条例的出发点是通过加强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客户、大额业务比例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和分散业务经营风险,但在适用性上并没有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各自特点。

融资租赁行业资深专家赵总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做的是产业,它是一个产业金融范畴,而不是金融产业范畴,这与金融租赁公司的银行股东背景有很大区别。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产业,股东和集团希望租赁公司在产业链的上下端对其进行金融支持,以帮助产业更好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具有产业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的客户大多为集团内部的关联方。

该条例或促使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拓展投放领域、增加转租赁业务以降低其业务集中度,部分央企、国企股东设立的大中型租赁公司或将其70%以上的租赁资产投放到体系外企业,但这部分资产往往对成本有很高要求,收益也不是很高,且其他企业现有资金成本能不能接下这部分租赁资产,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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