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租赁诉天神娱乐:无形资产融资租赁纠纷


2020年4月19日,据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天神娱乐”,股票代码:002354)公告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科租赁”)与公司、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子公司,简称“天神互动”)、朱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显示,2018年2月1日,文科租赁与天神互动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天神互动将其享有的24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即“租赁物”)转让给文科租赁,转让费人民币2亿元。合同约定天神互动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文科租赁承租租赁物,租赁期限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租赁成本人民币2亿元,租赁利率为浮动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1.25%之和。租赁物所有权属于文科租赁所有。


同日,文科租赁与天神娱乐、朱晔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天神娱乐、朱晔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天神互动对文科租赁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文科租赁认为其已经按照约定,向天神互动履行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天神互动已经接受租赁物并起租,但是天神互动自2019年12月15日之后未支付租金、利息等,天神娱乐、朱晔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文科租赁特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已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业内声音


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在业内一直饱受争议。


近年来同行实操的推广和政策导向的支持,让这一领域的融资租赁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租赁物的要求又让无形资产作为租赁标的物的适格性或再一次受到挑战。


租赁杂谈近期发布了两篇有关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适格性的讨论文章,缘起于因近期两笔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交易的公告:


1)2020年3月4日,高伟达(300465.SZ)发布《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的公告》,称其与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名下部分软件著作权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3年。


2)2020年3月10日,创业板公司名家汇(300506.SZ)公布,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拟以持有的部分专利权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方式,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签署《售后回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期限2年。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及其配偶刘衡为公司该融资租赁无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租赁杂谈同步发起了一个关于“无形资产是否适合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投票,目前投票活动已结束,有效投票数为234票,结果如下:


可见融资租赁行业内对于无形资产是否可做租赁物仍存争议。


监管意见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租赁物的要求:租赁物须为固定资产。行业此前的监管要求中,并未明确规定过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必须为固定资产。


鉴于《意见稿》中指出“另有规定的除外”,是否对非固定资产做租赁物留有余地,后续可关注正式稿中有无更加明确的表述。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于2月底结束,正式的管理办法或很快颁布,对有关租赁物的规定想必是业内以“非固定资产”为租赁物经营的租赁公司关注的要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中,涉及“租赁物”规定的有以下:



第二十三条:可见在北京租赁指引中,对于租赁物并没有作出“必须为固定资产“的规定。


不过,在其附则中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看来,对于租赁物的限制为何,还有待银保监会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方能揭晓。


来源:租赁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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