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张翔 竞争力论坛研究员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7月21日至8月21日期间,金融监管总局曾就《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金租公司、财务公司、汽金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办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四大类修订内容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四大类方面。
其一,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等。
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例,7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修订后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与此前版本相比,新的汽金管理办法准入门槛大幅提高。
在财务要求方面,对营业收入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均有所提高。新办法要求汽金公司的非金融机构出资人(主要是汽车制造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营收应不低于500亿人民币。对比来看,原办法为年营收部低于50亿,也即是说在营收要求上是原来的10倍。此外,原办法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元,新办法则将门槛提升至10亿元。
本次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条款与7月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同步。
其二,持续扩大对外开放。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等。
其三,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如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等。
其四,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如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等。
金租大股东持股比例要求暂无变化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金融机构的一类,《实施办法》对金租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亦进行了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中对发起人持股比例的最低要求条款与原办法一致。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