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赁业新规解读(一):“两参一控”

原创 研究中心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研究中心

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秉持理性、建设性原则,推出“北京租赁业新规解读系列”。

新规第二章第九条提到: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该条例参照金融机构“一参一控”模式对主要股东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提出了“两参一控”的要求。

“一参一控”的前世今生

“一参一控”的规定是国际惯例,在证券行业,同一股东或者是参股多家证券公司会造成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同,出现同业竞争会损害股东自身的利益,并且造成股东和公司的之间的冲突,影响证券公司的公信力,最终损害证券投资的利益,因此“一参一控”标准的确立对于证券公司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避免同一股东旗下的证券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在国内的由来可以追溯到2002年。

2002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制订并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简称《规则》)正式实施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该规定被业界简称为“一参一控”,市场俗称为“1+1原则”。

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基金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后,证监会对证券行业提出了“一参一控”的政策要求。

近年来,一系列关于金融机构股权的管理办法陆续颁布,2018年1月5日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也重申了入股商业银行数量的限制,提出了“两参或一控”的要求。

目前,起源于“一参一控”的各种模式,已逐步推广应用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基金管理、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租赁公司相关股东需重视

回顾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相关公司2010年12月31日前达标,逾期将采取监管措施。

政策出台之后,一大批证券先后通过兼并或者是转让的方式达到了要求,原来持有海通证券、申银万国、五矿证券以及兴业证券的深圳市通乾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了前两家;汇金公司和建银集团则是通过注资、受让的方式进行了重组,启动了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障行业稳定的积极作用。

2018年银监会在颁发对《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重申了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的限制,政策颁布后为了达到“两参或一控”的监管要求,持有多家银行股权的新华联立即将所持的宁夏银行和大兴安岭农商行全部股权挂牌转让。

《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印发为租赁公司的理想标准做了一个画像,提出股东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也须达到金融机构“两参一控”标准。

去年底,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集中度、关联度等指标的要求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标准,但并未对入股租赁公司提出“两参一控”。

此次北京金融局首次引入“两参一控”标准,意味着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或许将更多地对标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则需要引起重视。未来可能会出现借用之前证券行业兼并或者转让的模式,来处理超标股权的情况。

活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