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融资租赁手续费
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租人为了在交易开展前期更多地实现项目收益,可能以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相关服务为名向承租人收取一定费用。在名目上,除手续费以外,还可能有咨询费、服务费、咨询服务费、顾问费、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我们可统称为手续费。
出租人为什么收取手续费?
据融资租赁行业前辈介绍,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了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当时大量的租赁物都是进口的,所以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时候,涉及外汇、进出口、报关。即出租人除了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还要提供贸易方面的服务。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虽然现在租赁物主要是国内的设备,没有报关这些海关的事务,也不涉及外汇的事务,但是作为交易惯例沿袭下来,所以收取手续费这一项就保留下来了。这是手续费的来源。
法院为什么不认可手续费?
上海法院不认可手续费,现在大部分判决的理由是出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或者说出租人提供的所谓手续或者服务是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应当做的事情,因此不支持。
法院将手续费抵扣租金有无依据?
既然手续费的本质是融资成本,我们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应当得到支持的。但在未超过24%甚至也没超过4倍LPR的情况下,法院为何将手续费直接抵扣租金了?法院的依据在于《民法典》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