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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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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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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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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条例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
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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