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山东:不得违规向城投公司提供融资

日前,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辖区内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不得违规向城投公司提供融资


办法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根据办法,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六)虚假出资,虚构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七)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八)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九)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这可以视为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的“负面清单”。


在此之前,《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作为 “负面清单”。


和银保监会的暂行办法相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属于江苏省、山东省提出的新要求。


非标清理


近年来,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违规通过租赁公司融资被监管部门点名或者处罚的案例时有出现。


2017年8月,某金租因违规向平台公司提供融资遭山东银监局行政处罚。


2020年5月,银保监会舟山监管分局对辖区某金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等行为遭罚。


因为通过租赁融资的成本较高甚至存在腐败等问题,近年来多个地方都开始清理城投租赁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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