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宁波市金融办发布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对前期调查与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查、项目审批、合同签订、融资租赁项目投放审核、租后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八个融资租赁具体业务操作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指引的出台旨在引导辖内融资租赁公司规范主营业务操作,健全公司治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
通知全文
市内各融资租赁公司:
为引导我市辖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操作规范,健全公司治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宁波市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主营业务操作规范,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融资租赁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一章 前期调查与立项
第一条 项目负责人首先应当了解项目是否符合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停止调查。
第二条 对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初步了解承租人的需求、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等,并向承租人介绍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初步判断项目可行后,向业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表》及相关项目资料,申请立项审查。
第四条 融资租赁项目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时通知承租人,并根据项目立项意见进行尽职调查。若项目立项申请被否决,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项目资料。
第二章 尽职调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当面访谈、现场核查、财务分析等。
第六条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内容:
(一)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包括企业概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行业与市场情况、企业项目建设情况、企业盈利模式、企业主要设备工艺、技术含量、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公司治理和激励措施等情况、企业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情况、企业对外担保、涉诉涉案情况等。
(二)承租企业财务状况调查。要求对承租企业财务状况、纳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纳税报表和财务数据,并依据会计勾稽关系和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判断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如指标计算所需数据不能从财务报表中获取的,应在调查时查阅、分析相关明细科目后取得调查数据;财务调查时,重点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重点关注企业遵循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资产减值的计提情况,审计机构的结论性意见,重点关注企业的或有事项。
(三)租赁标的物的调查。包括租赁物的所有权状况、租赁物转让的合法合规性、租赁物价值、租赁物对承租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租赁物设置场所、租赁物购置状况和技术特性等。
(四)项目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包括风险防范措施的合法合规性、风险防范措施的可操作性、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状况、风险防范措施需办理的法定手续情况、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意愿等。
第七条 对融资租赁项目分析的要求
项目分析是指业务部门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租赁方案适当性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主要内容是通过对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其控制或覆盖措施的分析,论证项目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
融资租赁项目负责人完成租赁项目分析报告的初稿,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形成部门意见,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租赁项目分析应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对原始数据、基础信息的搜集整理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对数据资料的选取及费用、效益的界定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分析报告反映信息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重点问题进行充分揭示、客观评价。
第八条 项目综合评价
业务部门在尽职调查、项目分析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最后的综合评价,提出可行与否的明确意见。
第九条 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写
租赁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写。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须对报告中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主要责任,并确保调查报告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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