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河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省金融局关于做好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关于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上等机构的监管,要求已经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立即终止此类业务,并妥善结清已开展的存量业务。
具体如下:
(一)、对于需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二)、对于已经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规定,立即终止此类业务,并妥善结清已开展的存量业务。
通知原文如下:
来源:第一汽车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