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行业信用观察

作者:新世纪评级金融机构部

宫晨 任怡静

摘要:

行业运行方面,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有所下降。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以售后回租为主,具有较为明显的类信贷特点,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竞争较为激烈。租赁公司投放资产的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客户集中度普遍较高,不利于风险的分散。资金融通方面,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款,但因金融租赁公司是持牌金融机构,其融资渠道更为广泛。随着政策层面的放开和资本市场的成熟,融资租赁公司逐步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因信用资质的不同分化较为明显。
政策方面,2020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细则。由于地方金融办监管政策更新速度较快,新世纪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过渡期等方面进行简单比较。
债券发行方面,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规模合计3451.83亿元,发行主体合计96家。非结构化融资产品中,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规模占比较高,为94.23%;从发行品种来看,超短期融资券规模占比最高。发行人主体级别调整方面,2021年上半年,共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主体级别有所变化,均为调降。发行利率和利差方面,2021年上半年,租赁公司发行的非结构化债券的利差和票面利率较上年同期有上升趋势,其中,3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利差的区间最大。从租赁公司性质来看,除一家AA+金租公司外,其他金租公司的发行利率和利差大多低于商租公司,但AAA级主体评级商租公司内部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一、行业运行数据点评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有所下降。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6家,较上年底的12130家增加了26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1家,与上年末持平,内资租赁公司414家,较上年末增加11家,外资租赁11671家,较上年末增加14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0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比2019年末的66540亿元减少约1500亿元,下降2.25%,这是自2006年中国租赁业再度复兴以来,首次出现的负增长。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类信贷”特征明显。由于类信贷业务主要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最主要的竞争力为利率水平,我国各类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差异化程度相对较低,且融资租赁公司多为全国范围内展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融资租赁公司普遍有做大规模、下沉客户层级、加大期限错配程度的冲动。业务投放方面,融资租赁业务投放领域较为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能源行业、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行业、通用机械设备行业、工业装备行业、医疗制药行业和建筑工程行业等等,不同行业收益率差异较大。此外,由于大部分租赁公司人员相对精简,杠杆水平相对较高,资本实力较弱,融资租赁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不利于风险的分散。

融资渠道和规模方面,2020年以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仍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因资源禀赋不同,融资渠道存在一定差异。金融租赁公司因持有金融牌照,可进行同业拆借等业务,且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资质普遍强于商业租赁公司,其融资渠道较一般商业租赁公司更为广泛。直接融资方面,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高速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已成为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融资方式。据Wind统计,2018-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含金融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1]分别为2852.72亿元、2688.80亿元、3296.55亿元和1806.8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903.00亿元、648.00亿元、579.00亿元和487.50亿元)。此外,以租赁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亦呈现井喷状态,2018-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发行规模分别为1603.81亿元、2859.20亿元、2827.93亿元和1645.09亿元。随着融资渠道的扩宽,融资租赁公司负债管理工具进一步丰富。

融资成本方面,由于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背景较强,注册资本金和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信用资质相对较好,融资成本低于商业租赁公司。对于非持牌的商业租赁公司,根据股东背景、资本金规模、业务体量、业务投向、风控能力和盈利状况等因素,融资成本会有较为显著的差异。

二、行业政策解读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暂行办法》公布后,各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监管机构及职责、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职责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监管细则。由于地方金融办监管政策更新速度较快,新世纪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对上海市、云南省、河北省、广西省、江苏省、湖南省和浙江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过渡期等方面进行简单比较。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与终止方面,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一般包括注册资本数额及形式,股东资质,董事、高管及从业的学历和工作背景等方面;对于设立分支机构,一般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运营达到一定年限、资本金达到一定水平等。

融资租赁的经营与风险管理方面,各省、直辖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细则对业务范围、租赁物的范围、关联交易、租赁资产比重、杠杆率和投资比例等监管指标大致相同,均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在客户集中度、关联度方面,除《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环境变化,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外,其他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并未做出其他放宽限制。在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与负面清单方面,除《暂行办法》的要求外,部分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机构进行了一定的补充;此外,部分省、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业务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

针对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天津市、广东省和江苏省出台了与汽车租赁相关的监管细则,引导汽车租赁业务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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