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疫情、不可抗力规则
案例简述:
租赁物为打捆机,租赁公司与梁某签订回租合同。
后梁某出现租金逾期行为,租赁公司经多次催告后无果,遂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
梁某以疫情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要求给予付款款项延期。
法院认定:
因梁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疫情影响致使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提要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基于租赁物风险负担规则,即便租赁物损毁、灭失,承租人仍需履行合同义务。从法律上,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存在障碍,但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建议租赁公司一方面要对疫情下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需与承租人、保证人及时沟通,制定合理解决方案。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浙南京人民法院:因疫情无法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较难通过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减免租金甚至解除合同。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20)苏0106民初5220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