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未交付,承租人和出租人可这样挽回损失

关键词:


租赁物未交付

案例简述:


医院与厂商、租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由租赁公司将设备购买款先行支付给厂商,厂商将设备交付给医院,并担保医院的租金偿付。


医院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期间,医院进行了催告,但厂商仍未交付设备。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和合同,租赁公司返还租金。

法院认定:


1.三方协议和回租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有效。厂商未交付设备,且未提出明确的履行期限,医院要求解除协议及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厂商担保医院的租金偿付,且租赁公司按约出资,不存在违约,即使合同解除,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医院要求租赁公司返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律师解读:


为减少诉讼争议,律师建议租赁公司在直租项目中,对于因出卖人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对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提前进行明确约定。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浙江海宁法院: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损失可另行主张。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7)浙0481民初9554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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