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有景区基础设施
案例简述:某市政府将景区内道路官网划拨给租赁公司所有,且出具了划拨函。租赁公司以此为租赁物,与旅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回租合同。后旅游公司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一审判决后,旅游公司以案涉租赁物为国有资产和不动产,转让未经过法定程序,未办理变更登记,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是与回租合同共同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要素。在合同履行中不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也不会产生租赁物所有权实质转让的结果,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
律师解读: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上均已认可国企基础设施可作租赁物,但为降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的风险,建议租赁公司在展业时:1.要求承租人提供政府划拨函、买卖合同、建设合同、发票或评估报告等可以证明租赁物权属的资料,同时做好转让登记手续。2.审慎制定担保方案,设立足额担保,防范风险,保障债权。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上海金融法院:不能仅因出租人未按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流程获得所有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20)沪74民终718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