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有效登记这几点值得注意!

来源:租赁云  

关键词:有效登记

案例简述:租赁物为工业设备,租赁公司与炉料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并在中登网办理了登记。炉料公司与某银行办理了设备抵押登记。后炉料公司破产,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及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以租赁物价值明显低值高估,双方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为由驳回租赁公司所诉。

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也未办理抵押登记,在该笔租赁业务到期后未办理展期,且无证据证明某银行与炉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

因此租赁公司所诉无成立理由,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建议租赁公司在展业时需注意:1、在中登网上查询拟开展项目的租赁物是否已有登记,并及时对每笔租赁业务进行登记;2、在登记时需详细地描述租赁物,使其特定化;3、区分债务履行期限和登记期限,对租赁期限已到但债权尚未受偿的项目进行展期登记,以期最大程度地实现中登网的公示效果。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山东中院:租赁公司展业时,租赁物权属冲突如何避免?应进行有效登记。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20)鲁16民终1731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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