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承租人未融物、融资,如有合同约定,需要共同承担责任

关键词:联合承租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与能源集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能源集团为联合承租人,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

某公司、能源集团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公司与某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能源集团非租赁物所有人和使用人,与租赁公司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依据补充协议,能源集团需承担承租人义务。

故某公司和能源集团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从实践来看,联合承租可以起到减少担保人先诉抗辩、优先用物清偿、担保期限等问题,减少合同条款设计的难度;及规避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表决程序的作用。但对于既未融物又未融资的联合承租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选择适用。

本案详细解读请戳图片天津高院:联合承租人虽然既未融物又未融资,但如有合同约定的,联合承租人依然需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所载信息节选自部分裁判文书,仅作一般参考,具体信息详见案号为(2018)津民初66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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