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作租赁物 其所有权转让未经审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法院判例

案例简述:租赁物为医疗设备,全球公立医院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全球县财政局指出其属严重违规融资行为,要求及时终止合同。经协商,租赁公司向医院发起《终止租赁通知单》。后医院未足额支付款项发生诉讼。

一审判决后,全球医院不服并提起上诉:


1.租赁物为国有资产,合同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生效;


2.租赁公司未合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法院认定:


1.本案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且约定了留购价,其性质非买卖合同,也未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

2.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3.合同的签订并不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为生效条件。

故医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其本意是融资而非获取租赁物所有权,不能仅因出租人未按国有资产转让流程获得所有权而否认合同的效力。但若租赁物资产价值较高,可能因违反部门、地方政府规章而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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