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云
关键词:回租合同获支持、回购担保
案例简述:租赁公司与全球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增信包括担保、回购。
租赁公司和竞争力公司签订回购合同,约定回购情形包括:回租合同期内,承租人任一期租金逾期或其明显有经营危机情形。
全球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
租赁公司向承租人、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向竞争力公司发送回购通知书,要求回购设备。
判决生效但未履行,租赁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竞争力公司履行回购义务。
法院认定:租赁公司已就其在回租合同内的权利进行主张,并获得判决支持的情况下,另行起诉要求担保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对于主债权已有生效判决支持,出租人能否另行起诉回购人要求其承担回购义务,有两种不同的认定。
司法实践认为,当事人未在回购合同中明确说明回购条件,从而给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
律师认为,尽管债权已获支持,但未得到履行,债权实际上并未受偿,仍然符合回购条件,回购人应该履行义务。
建议:1.租赁公司订立合同时需明确回购条件和回购款支付条件
2.明确回购标的物是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租赁物物权及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