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租不被允许的股权投资,融租如何?

来源:金融及类金融法律服务
作者:王园园 申小豪


一、问题引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2020年5月26日颁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监管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及负面清单:


上述规定中仅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对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业务既未明确列入经营业务范围,亦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实践中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能否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问题存在一定争议。
   

二、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法律属性


股权投资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事行为,内涵极为丰富,法律属性复杂。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股权投资系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有多方面的限制,股权投资作为公司经营范围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01、股权投资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据此,股权投资系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除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法律允许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且未对投资类型进行限制,即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进行投资。

学理上,一般将上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称为“转投资”。对于转投资的具体定义,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大致可以理解为:“转投资就是公司以依法取得其他商事主体的股份或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其成员的法律行为”,其法律要点在于:(1)本质是股权投资,但形式多样;(2)转投资主体需为公司法人;(3)转投资为公司的商事行为;(4)转投资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不得违反具体投资行为所对应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中的强行法。[1]
据此,股权投资作为公司法人的法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在符合“不得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制及具体投资行为所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当有权开展股权投资相关行为。

02、股权投资作为公司经营范围的法律属性

股权投资除了属于公司法定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外,公司将股权投资作为经营范围开展具体股权投资业务的,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的要求。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办理登记,许可经营项目需提前获得批准文件,公司应根据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我们检索了有代表性的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以自有资产进行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与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以上项目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据此,实践中股权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存在较大区别。

根据我们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试用版)”[2]查询的结果,“股权投资”相关经营范围条目包括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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