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租赁云
关键词:海关监管物
案例简述:全球公司与牧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购买安格斯母牛1200头。
全球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约定租赁物为安格斯母牛1200头,耳标号为租赁-京F-00**至租赁-京F1XX**,后全球公司未支付租金发生诉讼。
全球公司以标的物为海关监管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认定: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全球公司提供的证据文件从效力等级上看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故全球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海关监管物作标的物,可从两方面分析。
一是司法层面,若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是法律层面,回租实质是融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是构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和保障债权的一种手段,租赁物不发生实际转移,所以并不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