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
作者:李鹏飞 竞争力论坛研究员 某金租风险合规部
《民法典》时代租赁租赁项目一生中遇到的50个典型法律问题,以下为典型问题节选。
1.是否存在不属于“非典型担保”的融资租赁?特别是约定“租期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类型
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考虑:
其一,物权法定。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法律并未区分“构成担保的融资租赁”和“不构成担保的融资租赁”。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物权法定的一般原则,做此区分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非典型担保的内涵和外延。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来看,其最起码具备以下三大特征:登记对抗、顺位清偿、担保物权清算规则等。
对于租期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类型,在清算规则上,租赁物价值清算可能存在争议(是否与总债权比较后多退少补),但登记对抗和顺位清偿毫无疑问应属于该类融资租赁的题中之义。
由此,做此区分也缺乏现实基础。
2.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能否作为租赁物?
该问题备受关注。总体来看:
一是,租赁物“姓”租赁,“名”物。其既要具备租赁的特征,符合“融物”要求,又要具有民法上“物”的基本属性。民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知识产权等无形物自然不包括在内。
二是,“租赁物”的认定不仅仅是个法律合规问题。从金租和商租公司管理办法来看,都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从会计上看,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属于不同科目,其记账方式等存在较大区别,税收等方面规定也不尽一致。也即,大规模的推广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缺乏配套“基础设施”。
三是,司法态度。目前来看,各地司法态度实践差别较大。但总体来说,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的地区呈现开放态度(具体见PDF)。
四是,业务实践。部分地区租赁公司取得当地管理部门授权后,开始开展知识产权租赁业务;部分地区,如厦门等,在地方管理办法中,将租赁物范围规定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许多地区都做出了有益探索。
3.《民法典》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后,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司法变化?
金风玉露一相逢,便胜却人间无数。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目前来看:
一是,目前的纠纷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的项目。《民法典》实施这半年来,总体来看,尚没有呈现断裂式变化。
二是,个案来看,以下特点值得关注:(1)虚构租赁物的案件偶有出现(详见PDF),实践中,存在按照单方无权处分思路处理的案例(而非通谋虚伪);(2)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但总体来看,该类案件大部分因种种原因撤诉,延续了该类特殊类型案件的“举步维艰”;(3)主张加速到期并就租赁物实现优先权(多退少补)案件开始出现,并获得支持,此前“要么主张债权,要么主张解除合同并取回”的二分法被打破,给租赁公司带来利好;(4)破产案件中,越来越多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债权构成优先债权”不再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