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原创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下发为众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多交税”的烦恼提供了解套契机。
6月19日,一位税务专家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来自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股息分红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对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来讲,其外资股东若想获得分红,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股息分红所得税。
内资试点与外商投资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385家;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约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27倍。
“在监管并轨之前,融资租赁公司有著名的两类三机构的说法。”一位融资租赁行业研究人员表示,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早在2004年,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同意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作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由此开启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闸门,此后,又有十余批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获批。
与此同时,在2005年,商务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外商可以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但需要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看,内资试点的审批门槛相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要高,更重要的是外资设立的速度较内资试点要快很多。由此,对于很多有意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来讲,往往选择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途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追根溯源,其实现存的多数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股东都是境内企业。为了更快拿到牌照,境内企业在香港设立一个公司,再由香港的这家公司到中国境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满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格要求。
上述融资租赁行业研究人员表示,实际经营过程中,两类公司从事的都是同样的业务,在面临的监管、法律等外部环境上几乎是一样的。
解套契机
收之东隅,失之桑榆。
分红这件事上,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烦恼。
“公司因为分红已经累计多代缴了一千多万的境外分红所得税。”一家规模超过200亿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表示,我们的这个境外投资者实际上就是集团注册在境外的子公司,到最后其实还是相当于集团在缴税。
其实,从国际比较来看,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居民企业股息分红征收所得税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相比一些国家,这一块中国的税率还是少的。
但对于一万多家外商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这个外资身份某种程度上是“假”外资,难怪会觉得委屈。
近期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则为这一死扣的解开提供了一丝可能。这一办法并未再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内资试点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融资租赁公司体系中,将不再区分内外资。
上述融资租赁行业研究人员表示,缴纳所得税这个是国际通行办法,不可能改变。最切实可行的就是股权变更,抛开“假外资”的身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但从操作层面来看,如何将外资转变为内资,尚有待各个地方政府进一步出台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