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为民法典最新草案)提交大会审议。与去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简称民法典第一草案)相比,民法典最新草案出现了一些变化。其中,在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规则中就可以找到若干变化。
一、删去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则
在民法典第一草案中,售后回租获得了一席之地。民法典第一草案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不过,在民法典最新草案第七百三十五条中,本款已被删去。
但是,这不意味着民法典对于售后回租的态度出现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即由认可售后回租变为对它的否定。民法典最新草案第七百三十五条删去民法典第一草案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后,其实恢复到了《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状态。而本条并不构成对售后回租的否定。
二、调整“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最新草案把本条调整“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与民法典第一草案相比,这里的第七百三十七条在内容上最大的一个变化是:这里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不再有“掩盖非法目的”的要求。
这种调整是正确的。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通谋虚伪行为无效规则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具体适用的一个例子。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谋虚伪中的表面行为,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通谋虚伪中的隐藏行为,掩盖在融资租赁合同之下。民法典第一草案第七百三十六条把这种真实意思称为“非法目的”。这其实是不大妥当的。在通谋虚伪中,隐藏行为可能追求合法目的,也可能追求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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