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严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服务费等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

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做好疫情防控是当前头等大事。”


2022年3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


“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为学习、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意见,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发布《金融机构收取顾问费等相关费用之司法裁判观点报告》,供金融机构参考。因报告全文字数较多,故本页面仅推送报告目录。


注: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该报告


《关于金融机构收取顾问费等相关费用之司法裁判观点报告》


Q1:债务人以金融机构不当收取财务顾问费提出抗辩时,法院是否一并处理?


一、债务人以债权人不当收取财务顾问费提出抗辩的案例


(一)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二)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一并审理


二、债务人以案外人不当收取财务顾问费提出抗辩的案例


(一)案外人并非保理合同当事人,不予处理

(二)无证据证明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不予处理

(三)两份合同具有关联性,一并审理


三、小结


Q2:若财务顾问费的支付或收取主体为第三方,法院是否会追加相关主体参加诉讼?


一、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未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


二、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且法院未依职权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


(一)收取财务顾问费是否合法合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无须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

(二)债权人对财务顾问费冲抵本息无异议,且该冲抵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无须追加第三方参加诉讼

(三)收款主体为原债权人,无需追加原债权人参加诉讼

(四)支付主体系受债务人委托进行付款,且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无须追加支付主体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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