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商用车融资租赁诉讼类型概述
02
融资租赁诉讼类型分析
此种诉请与第二种诉请的差别在于,第二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全部未付租金,本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差额,前者将导致出租人双重受偿,后者已经折抵,并无双重受偿的问题。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此种诉请也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方式对租赁物的控住要求高,因为涉及到租赁物残值的评估,这种需要提前控制住租赁物,如果租赁物评估后的残值不能覆盖融资额,则要求承租人另外赔偿损失,这种方式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出租人的利益。
03
小结
对于商用车融资租赁而言,如果想减少诉讼的风险,业务开展之前对承租人的尽职调查十分重要,不仅要对承租人的征信情况进行调查,还要对车辆进行抵押,要尽量多的增加担保人,甚至可以让承租人提供等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业务开展前的准备越充分,后期的风险越小。但是,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为了快速批量开展业务,前期调查并不充分,甚至存在挂名签订合同,挂名租赁车辆的情况,这些都为后期租金支付埋下隐患。虽然诉讼类型方式的选择有多种,但诉讼类型的选择应该根据出租人、承租人的实际情况认真甄别,诉前要经过充分调查、论证,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使选择的诉讼方式能够实现租金回流最大化这一目标,以达到融资租赁的目的。